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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须知

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须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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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的条件

 

    1、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、定居、访友、接受和处理财产,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。
    2、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,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。
 

    

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签注种类

 

    1、D签注:定居、返台
    2、J签注:居留、返乡、依亲
    3、T签注:探亲、团聚、探病
    4、L签注:旅游
    5、Q签注:访友、接受和处理财产、处理婚丧事宜、诉讼等私人事务
    6、Y签注: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、文化、科技、体育、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、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、采访。
    7、F签注: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“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”赴台进行经贸、交流活动。
    8、C签注: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乘务人员。

 

 

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地区需提交的材料

 

    1、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》。 
    2、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,规格为33×48mm。 
    3、交验身份证件。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(未满16周岁的除外)、户口簿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 
   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,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。须交验本人有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、定居国外的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 
    代办的,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 
    4、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 
    5、已持有效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的,提交证件原件。 
    6、单位意见。 
   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 
    持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,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。
    7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。 
    (1) 应邀前往台湾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“赴台批件” 原件,或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。
   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,提交工作证明,交验暂住证原件,并提交复印件。      
   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,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。 
    (2) 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,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“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”原件。
    8、申请补发、换发证件,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: 
    (1) 补发证件的,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;
    (2) 换发证件的,提交原持有的《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》。证件损毁的,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。


    (来源:公安部)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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